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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用工 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988人看过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灵活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居民楼周边的小餐馆、小商店、修理店等等。这些中小个体因为业务的需要,往往会雇佣少数员工,但与员工之间只有一纸非正式的合同,有的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只存在口头协议。员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有不少人会认为自己只是个体户的帮工而已,老板只需按时足额向自己支付工资,并无其他责任和义务。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呢?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上法律条文均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本文章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卢倩倩、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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