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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下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运用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0人看过

(本文解读由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王蒙律师整理,转载请标注出处)

当前刑事速裁程序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有效地提升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减轻处罚的可能性。然而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作用是否受到影响或者削弱,本文从法律依据及法律理论出发,探讨在实践中的相应应对:

  一、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以上规定体现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依自己的意志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提高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不仅体现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也体现在庭审前、庭审后的各种辩护活动之中;辩护律师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会见了解案情、讲解法律、回答咨询、交换意见;还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单位领导对基本案情的了解、询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时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当地个别组织、领导的过问,或者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特别关注。这就难免出现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和干涉。比如被告人家属要求给被告人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关领导专门指示某些部门,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意志进行辩护等等。因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应体现在:(1)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意见;(2)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独立于公检法等执法、司法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包括律师的管理部门、协会等。(3)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和朋友。(4)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所在单位及其领导等。可见,辩护律师只有在不受来自上述方方面面干扰下独立依据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辩护才是真正行使了独立辩护权,也才能真正体现出辩护律师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总的辩护原则和要求。

  二、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的原则及意见冲突的处理

  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行使应服从和坚守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世界各国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得到控方、审判方以外的第三方对指控犯罪事实从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制衡控方,为法庭严格以证据和法律进行审判提供意见和参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在法院审理阶段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修改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充分体现了辩护人必须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履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与目的。仅从法庭审理阶段来看,可以试想,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审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不能说无法得到保证,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没有辩护人对证据、适用法律的把关和对抗,其结果可能大大折扣的怀疑难以排除。

  尽管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但因律师的辩护权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来源于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而派生出的权利,所以,律师的辩护权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相对、有限的独立。正确理解和运用独立辩护权,既能体现出辩护人的职责,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体现辩护人的职业道德。实践中,如发生以下意见冲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合法处理

  一是被告人不认罪,尽管辩护律师认为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出现如此意见冲突时,律师有二种选择:(1)可与被告人协商,向被告人说明情况,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要继续辩护,应尊重被告人的选择,为其作无罪辩护;(2)被告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自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不能为其作出有罪的罪轻辩护,否则,无疑是违背了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要求。这时律师可与被告人或委托人解除委托,退出辩护。

二是被告人坚持认罪,律师不能轻易选择认可其意见,而直接为其作出量刑辩护。这时律师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1)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即可定罪处罚,如实践中有的强奸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他人携带运输的行李中夹带有毒品涉嫌运输毒品罪等许多主要依靠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后即可定罪的案件。这时,律师应向被告人讲清认罪的法律后果,可以依法为被告人作量刑辩护。(2)有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由于定罪证据仍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这时律师可行使独立辩护权,依法为被告人作出无罪辩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罪不等于有罪,即使辩护律师也作有罪辩护,法院也可能不予定罪。

三是被告人认罪并认可指控事实和罪名,律师也认为指控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较重,不利于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说明,进行沟通,统一意见,依法独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他罪辩护。

  四是被告人庭前不认罪,辩护人准备按无罪辩护,但庭审中被告人突然表示认罪,这时辩护律师应请求休庭,征求被告人意见,讲明认罪的法律后果,如被告人坚持认罪且可以定罪,律师可为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如被告人认罪,但仍不能定罪时,律师可依法独立为其作出无罪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被告人庭前认罪,但庭审中突然翻供,出现了不认罪的情况,这时,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可调整辩护方案为其作出无罪辩护,不能作出有罪辩护;如果双方意见难以统一,辩护律师可说明情况,退出辩护。

六是被告人的二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矛盾,应当协调统一。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实践中很多案件,一个被告人委托了二名辩护律师。但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辩护时二名辩护律师的意见完全不同,使法庭审理者感到不知以哪位辩护人的意见为准,审判长有时会征求被告人意见,问其同意哪一个辩护人的意见。出现如此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律允许一个被告人委托二名辩护人,只是对辩护人数量的要求和限制,不能理解为各自具有独立辩护权而一个认为有罪,一个认为无罪,二名辩护律师在庭前和庭审中应该统一意见,避免出现意见冲突,即使进行独立辩护,也应对法庭形成统一的辩护意见。如果不能协调,辩护人应请求休庭,自行征求被告人意见或经法庭征求被告人意见,由被告人自己确定、选择其中一个辩护人的意见,另一辩护人可退出辩护。

     总的原则就是尊重被告人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以法律和事实为基础,独立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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