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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49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行为对象的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对责任承担的份额需要作出细化的规定,法律上是这样界定的: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各自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在此次案例中,赵亮驾驶的轿车属于机动车,与货车司机林某相撞,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赵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所以,赵亮个人承担损失的70%,司机林某承担损失的3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在本案情中,机动车车主赵亮与行人王某之间经过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机动车车主赵亮负全部责任,行人王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存在特殊情形,应当区别对待,合理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无法分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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