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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总结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797人看过

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一.   宣告死亡的时间条件

1.   一般情况:音讯消失之日次日起算或者战争情况下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即使宣告。

二.受理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公告期: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四.申请人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五.宣告死亡的后果

1.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2.判决死亡时间为继承时间

3.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死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六.宣告死亡被撤销的后果

1.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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