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于1995起到被告汉南区分局上班,职务司机。被告按临时工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多次请求签订劳动合同未果。2011年底,原告因为工作上一点失误,由被告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原告失业在家中,生活困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
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劳动关系解除一年内提出经济补偿,应该注意时效,律师在本案中争取到最大的经济补偿。
建议:劳动纠纷仲裁前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该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