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4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刘某某于2007年7月入职某公司,在公司餐厅从事厨师工作。2014年12月26日,刘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委以刘某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刘某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友芝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某支付2013年8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77.07元;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涉及到的法条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等。本案法院适用法律适当,依据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诉讼时效抗辩是诉讼中的一大利器,时刻不能忘。另外,对于时间计算等问题,要做到认真细致,不可有差错。在代理案件中,作为受托人,需要抓住委托人之需求,抓住案件之焦点来分析问题,为委托人获取最大利益或减少至最少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