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函
派出所:
请求人xxxx于2015年开始动工建设房屋,邻居 A认为损害其权益,多次无理干预请求建设房屋,多次采取阻扰建设、违法推倒墙体、钢筋、木板等损坏财物的极端方式,已严重侵犯请求人合法权益。
2016年8月份A无视法律将请求人已建好的墙体推倒1次,柱子钢筋推倒1次;2017年A继续对请求人建设房屋阻扰1次,同年7月13日A将请求人建设房屋木板推倒,次日,变本加厉的推倒墙体,导致请求人xxxx严重财产损失,大约损失人民币XXXX元整。
为此,特诉至法院,根据xxxx法院xxx判决,请求人。。。。。。。。。。。。。。。。。。。。。。。。。。。。。,与A的合法权益毫无干系,A不断采取极端阻扰、损坏财物等方式阻止请求人建设房屋,导致请求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A这种行为已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甚至A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特请求贵所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对A处以拘留和罚款,不再阻扰请求人建设房屋。
请求人:xxxxx
2017年7月1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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