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江西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忠、滕伟,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邓建忠、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1.被告人魏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2.被告人魏某获利较少,事后积极赔偿,努力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魏某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好。综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魏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退还了部分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之意见,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二十八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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