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劫案受害人权益获保护,申请撤诉

发布者:滕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暴力犯罪 |3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刑初68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伟,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xx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201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男,19xx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敏,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方某、范某抢劫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于2018年4月16日以被告人方某、范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官礼芳

人民陪审员  余美秀

人民陪审员  孙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 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