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刑初68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伟,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xx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2014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男,19xx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敏,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方某、范某抢劫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于2018年4月16日以被告人方某、范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官礼芳
人民陪审员 余美秀
人民陪审员 孙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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