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聂某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也未发生过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双方之间本身并不熟悉,仅仅系被上诉人将其女儿通过其丈夫送至上诉人丈夫当校长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培训与辅导,而建立的联系,本身不具备十分密切的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有相互借款的习惯,只有缴纳被上诉人女儿学费的交易记录,可见,双方既没有借款十万余元的信任基础,也不存在相互借款的习惯。其次,双方在没有信任基础和相互借款习惯的前提下,不出具借条或借款凭证,不约定借款利息,仅仅系一句“被告说她资金周转不够” ,“被告说她借不了多久,过一下就会还的,所有就没有打借条。”便毫不犹豫提供十万余元借款是不符合常理的(请合议庭注意这一点)。另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竟然没有一份系在所谓款项的追讨记录,而是直接将被上诉人所谓的借款人状告至法庭,这也是极其让人无法理解的。再者,上诉人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殷实,夫妻双方具有稳定工作、月收入较高,不会因资金周转不够,向从未发生过借贷关系的学生家长进行借款。
另外,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通过转款和现金方式支付合计105000元款项,系被上诉人女儿的培训费用,而非借款。
本院二审时,聂某虽提交证据,却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系学费,鉴于证据显示,律师提出一审 已还款xxx元,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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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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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