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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发布者:陆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956人看过

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34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方面,在这个期间,女方是可以提出来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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