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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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发布者:陆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10094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XX的委托和格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告应支付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从2010年7月一直持续到2013年6月,

期间,原被告双方仅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业务主管合约》,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从未告知被告按2012年9月1日签订的《业务主管合约》的约定条件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没有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签章是不符合常理的。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没有公司盖章确认其合法性。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亦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除外情形。

被告认为,原告未与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一、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839元。

原告从未提供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供被告执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在劳动仲裁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XX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资表”内容完全不一致。另外作为单位的记账凭证没有相应部门相应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这不符合常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所主张的2013年6月份工资5000元包含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不能成立,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与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工资理应结清至6月30日,即5000元,不包含有带薪年休假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1839元。

综上所述,希望审判员能够充分考虑本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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