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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必须要“网签”吗?

发布者:俞敏恩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520人看过

  “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网上签订合同后,并在有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备案。完成“网签”后,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的一种管理手段而存在,“网签”在物权法上并无法律效力可言。但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少房产买受人对“网签”的法律意义产生了一些误解,导致在实践中因误解网签的法律性质而引发诸多法律纠纷。

  双方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只要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已经成立并生效。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房屋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房屋备案,在预售的房屋合同上编上不同的号码,并在网上予以公布,防止商品房销售中出现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的情形,保护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向县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证实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预售登记的效力问题。

  一般在实践中认为,预售登记是是为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产生的一项请求权,因预售登记时物权尚不存在,故所登记的仍是一种请求权,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备案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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