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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者权威解读:股权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俞敏恩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股权纠纷 |425人看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者权威解读:股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是股票所有权内在的权利,多数股东、董事或高管不能剥夺股东的这一权利。

狭义上的优先购买权就是指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购买权除了狭义上的意义外,还包括股东有权购买一部分公司未发行的股票的权利,或者是股东在公司向其他人发行股票前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东或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公司章程或他们之间的协议中,可以对优先购买权和其权利的行使施加合理的条件或限制。

一般而言,除非章程中另有规定,股东对以下股票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以非金钱为对价发行的股票;

2.依据并购或换股发行的股票;

3.依据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员工计划或激励计划而发行的股票;

4.依据之前发行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而发行的股票;

5.依据公开发行公司股票或公开发行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而发行的股票;

6.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重组计划发行的股票。

尽管这些不受制于优先购买权限制的股票可能会违反对有些股东群体有利的反稀释条款,从而自动增加其他股东群体在公司中的比例权益。但是这是为了平衡股东权益和公司经营发展利益的需要。

在美国,优先购买权还包括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有权优先购买。如果公司不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股东才可以购买。

这种制度安排的好处有三点:第一是剩余股东股权相对的比例并不受公司收购的影响;第二是公司与股东个人相比,在资金上更有实力;第三是公司收购常常能够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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