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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导致胃出血,算工伤吗?

发布者:俞敏恩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571人看过

2017-01-06 LawyerYu法律专栏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杨先生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陪客户喝酒吃饭洽谈业务。某日,杨先生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

事后,杨先生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要求认定为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随后,杨先生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分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原因”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杨先生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以,杨先生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杨先生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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