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傻傻分不清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例如: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甲拒绝履行合同,给乙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此时,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定金,而且还应当支付乙1万元的赔偿金。
违约金VS赔偿金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