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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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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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从轻辩护,获刑7个月

作者:胡小蓉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2次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宗某开始租住在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阳光公寓713房。2017年6月8日、10日,宗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符某(已行政处罚)在上述713房吸食毒品。同年6月23日3时许,宗某容留吸毒人员符某、彭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在713房吸毒。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阳光公寓将宗某等人抓获,并缴获宗某用于联系购买毒品及联系吸毒人员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现场检测,宗某、符某、彭某、王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二、代理经过

胡小蓉律师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2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就吸毒而言系初犯,并非惯犯。被告人出于为朋友提供方便,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犯法。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法庭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

    第一、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以及吸毒者的称述,都可以证实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3、建议庭对被告人用缓刑。

被告人年幼父母离异,缺少家庭温暖和教育。现被告人的孩子年仅8个月极其需要被告人的教育和关爱,他的妻子也没有工作,母子二人没有收入来源,他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所以希望法庭能对他适用缓刑,让他早日回归家庭,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1、被告人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2、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判决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都没有上诉。被告人本打算在看守所过年的,对这样的结果,他充满感激,过年前就可以出狱,与他可爱的孩子团聚。


胡小蓉律师,现为广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刑事辩护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