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2013年7月18日,饶某、林某(均已被判刑)以合伙搭股的形式,在xx村的山上开设赌场,吸引、组织他人以“三十二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为赌场坐角,杨某、谢某、应某、杨某、饶某(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做理手、看场、望风、搬运、纠集赌博人员等,张某、梅某(均已被判刑)为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均从赌场领取非法报酬。经查,该赌场当日抽取头薪约10000元。
二、辩护经过
胡小蓉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去查阅了案件材料,做了阅卷笔录。理清李某在赌场分工,李某参与时间,李某在赌场中的工资及分红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最后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的家属及李某本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