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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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成功辩护:死刑复核阶段量刑过重发回重审

发布者:胡小蓉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71人看过


胡小蓉律师13929270427(微信同号)、15019999481(微信同号),胡律师团队专业各类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帮信罪等各类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东莞市清溪镇某公司员工,二人经常一起打纸牌赌钱,期间罗某某借了九百元给被害人,后被告人多次催被害人还钱均未果。2007年9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认为被害人耍赖不认账,心生气愤,遂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被害人宿舍要求被害人还钱,期间被告人持刀砍刺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部等部位多刀,致被害人倒地,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西瓜刀丢弃在宿舍走廊上。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经过仔细的阅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罗某某分析了一二审判决内容和指控证据。承办律师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错误,应对被告人罗某某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罗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认定罗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故意上应认定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欠款不还才导致了本案发生。

6、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7、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属于事出有因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要小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

办理结果:

死刑复核阶段,最高院认为量刑过重,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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