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1系张某的丈夫,二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陈某桦、陈某梨、陈某博、陈某名。陈某1婚后以自己名义向村委购买了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某路两块土地使用权,其中 第一号土地面积为 63 平方,第二号土地面积为 107 平方,总面积 170 平方。2005 年,陈某1死亡,上述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由原、被告共同继承。2018年 12 月 28 日,张某、陈某梨、陈某博、陈某名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被继承人遗留的以上两块土地的二分之一使用权及房产二分之一产权,张某将其拥有的上述土地及房屋的另外二分之一产权赠与陈某桦。
2019年4月,陈某桦向村委申请在以上两块土地上建设楼房,同时将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同村人员。2023年4月,案涉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2023年5月,张某、陈某梨、陈某博、陈某名起诉陈某桦,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四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判决原告张某享有以上两块土地及房屋 60%的权益份额;
3.判决原告陈某梨、陈某博、陈某名各享有以上两块土地及房屋 10%的权益份额;
胡律师团队代理被告应诉:
一、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本案原告方诉求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份额,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予以驳回
二、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无权继承,答辩人系案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三、涉案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已经灭失,现有房屋是由答辩人和案外人出资建造,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原告方无权要求分割现有房屋的产权及其收益
四、退一步讲,即使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属于遗产范围,但是本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已经履行完毕,遗产已处理,案涉产权已转移,原告也无权撤销放弃继承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