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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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覃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53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XX、覃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上诉人与其业主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所引起的系列诉讼案之一,该系列案涉及人数众多,总标的金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武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覃XX、覃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所涉诉讼请求标的金额较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标准。此外,上诉人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覃XX、覃XX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广西南宁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何立武,法学本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曾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组组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20101812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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