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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及标准

发布者:赵涛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1458人看过

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之外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及具体标准,法律做了具体情形下的规定。本文从五个角度出发,拟就医疗补助费相关法律规定做较为全面的归纳总结。

一、医疗补助费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医疗补助费与劳动合同的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未终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应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做了具体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医疗补助费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四、医疗补助费与患精神疾病的员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上文提到的劳办力字[1992]5号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规定,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五、医疗补助费的地区性规定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及标准,北京、上海的地方性法规里也有相关规定。详见:

北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

上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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