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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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陈祖权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6次举报


关于对王**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王**的委托,指派陈祖权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会见了王**,向其了解了相关案情。现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逮捕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案件事实。

经会见王**本人,辩护人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是:王**因参加了海汇平台的外汇投资,因此加入了由投资者组建的微信群。2021年9月王**经微信群通过名为**姐”的女子介绍来桂林就海汇平台所谓的“美元”与被害人进行交易。经过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平台当日6.46元/美元的价格交易美元15000元。在交易的当时,王**收取了被害人人民币9**0元,并将其在海汇平台上持有的美元15000元转账给了被害人。之后在“**姐”与被害人的要求下向被害人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被害人在海汇平台上投资的本金安全。交易发生之后,被害人已经从平台上获得数千元的投资收益,因此,在王**家属退赃时,双方协商仅退还人民币9**00元即可。

二、基于以上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王**向被害人出售所谓“美元”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在本案当中:

首先,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上所述,王**与被害人之间是外汇“美元”的买卖关系,虽然从事后查明的事实来看,海汇平台所谓的“美元”并非真实的外汇,但是王**当时作为平台的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一,对此并不知情,其实际上也属于受害者。况且,王**在收取被害人的款项之后,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美元”15000元转账给了被害人。因此,王**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王**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如上所述,海汇平台涉嫌犯罪,王**事先并不知情,因此,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基础。在王**与被害人进行交易时,平台仍然可以正常的交易,且被害人在交易之后也从平台获得了数千元的投资收益,说明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因此,王**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第三,被害人并非受到王**的欺瞒而交出涉案的款项。如上所述,王**是经“**姐”的介绍来桂林与被害人交易的,而“**姐”与被害人之前就认识,且也是海汇平台的投资者,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事先对海汇平台显然进行过一定的了解。此外,从被害人要求王**出具担保书,保证其投资本金安全的事实来看,被害人显然对于海汇平台的投资风险是清楚的。否则,在正常买卖关系的情况下,买受方要求出卖方提供担保,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王**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显然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被告人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欺骗,其在作出与王**交易的决定时,显然已经对平台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相关的风险也知情。

至于王**篡改身份证复印件上出生年份的行为,显然对被害人作出交易的决定并没有任何的影响,因为作为平台的交易者,实际上交易的对手是谁,与交易的风险并没有任何的关系。且被害人之前与王**不认识,不可能因为王**篡改身份证号码的行为对交易的标的物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被害人并非是受到王**的欺瞒而交付涉案的款项。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就目前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王**向被害人出售海汇平台上所谓“美元”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且被害人并非是受王**的欺瞒而交付涉案的款项,故此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着疑罪从无、减少羁押等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对王**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恳请能够予以参考、采纳。

 

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祖权

2022年   月  日

 

 

辩护律师电话:13978330689

 


陈祖权律师,12年法律工作背景,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桂林分所主任律师,本科学历,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320********7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