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网上有信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正面讲,这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
在刑事诉讼中(不仅仅是死刑案件,而应当涵盖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确实应当要排除对非法证据的采信以及依据非法证据对案件作出事实认定,这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但这并不是中国刑事诉讼现状黑暗、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根本原因。真正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防止或彻底杜绝公检法三机关通过**委协调后由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变成为互相包涵,甚至吭瀣一气! 只要这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刑事诉讼的现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转变。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问题是由公检法来作定论的,辩护律师只有提出某些(个)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权利”,然而,一旦公、检、法通过**委的协调会议统一了思想和立场后一致坚持认定为是合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又能拿它们怎么样??仍然没有救济渠道或途径!因此,规定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不能保证冤假错案不再出现,关键是要改变司法体制和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
因此,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仍属于治“标”而未治“本”。本律师并不对此抱太大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