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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时晓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502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时XX诉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粉、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83729.3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12400元),判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数额由被告全部承担。2、新增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2266.4元、检查费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3.3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3日6时30分,原告驾驶红色光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衙道至核桃元线,由泽州县山河镇西XX行驶至泽州县XX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驾驶的晋EXXX号时代牌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泽州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该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后,晋城市交警支队维持了泽州县交警大队认定书。原告受伤到泽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及其他(见病历记载)等,在该院重症监护室住院六天后,转入晋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在晋城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及其他(见病历记载)等,住院23天,两次住院被告共支付了原告医药费12400元。被告的肇事车辆未依法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未缴纳机动车商业保险。就原告的损失问题,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XX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5月13日在泽州县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原告驾驶没有刹车的无牌无证摩托车超速违规行驶所致。泽州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认为其应当提供相应票据来证明其实际支出。因为此次事故是原告的违规行为导致的,所以对于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依法不予赔偿。对于后续治疗费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仅是原告估算的数额,被告也不应予以赔偿。同时,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非全责。对于原告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责任划分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3日6时30分许,原告时XX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光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张XX)沿衙道至核桃元线由泽州县山河镇西XX行驶至泽州县XX外路段右转弯时,撞到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陈XX驾驶的晋EXXX号时代牌轻型自卸货车车身左侧油箱处,造成原告和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X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原告对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向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为维持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到泽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脾脏挫裂伤;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左侧股骨骨折;5、脑外伤后神经反应;6、全身多处皮肤裂伤;7、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诊断建议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经治疗于2018年5月19日出院,期间花费住院医疗费用6670.86元及门诊医疗费用7239.73元。后原告于2018年5月19日到晋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伤,1、左股骨粗隆间、粗隆下粉碎性骨折;2、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硬膜外积液;3、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左肺挫伤;4、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伤;5、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左足背、足拇指皮肤裂伤;6、左下肢静脉血栓。原告经手术治疗后于2018年6月11日出院,期间花费住院医疗费用53089.63元及门诊医疗费用430元。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相关费用124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因此次事故所致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依法通过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晋城大医院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时XX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1、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现遗留面部线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12.4cm,构成十级伤残;2、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25%以上等后遗证,构成十级伤残。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支付检查费用180元及鉴定费用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并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泽州县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住院费单据、晋城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治疗建议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检查报告单(两份)、住院费单据、门诊医疗费单据(18支)、晋城大医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结论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主张事发时原告所骑摩托车无刹车,要求对原告所骑摩托车有无刹车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所提申请时间,距事发时间已达数月之久,该摩托车已无法回复到事发当时的状态,本院对被告所提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确定原告承担70%的事故责任,被告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30%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其他答辩请求因无证据,不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因事故所受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共计67610.22元;
2、误工费,参照山西省XX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51930元,自2018年5月13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8年11月17日,共计189天,其误工费为51930元÷365天×189天=26889.78元;
3、护理费,参照山西省XX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8547元计算,原告住院30天,其护理费为38547元÷365天×30天×1人=3168.25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每天100元计算,原告住院30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0元;
5、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600元;
6、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900元;
7、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8、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情况应当支持5000元,被告按照责任承担1500元;
9、摩托车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0、残疾赔偿金,参照山西省XX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2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计算,原告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8424元+10788元)×20年×0.11=42266.4元;
11、鉴定费,共计1500元;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47434.65元。
上述损失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项共计71510.22元,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上限10000元,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61510.22元,被告应当按照30%的份额赔偿原告18453.0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有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五项共计74424.43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限110000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按照30%的份额赔偿原告45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金额为10000元+18453.07+74424.43元+450元=103327.50元。扣除被告已为原告支付的124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927.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赔偿原告时XX因事故所受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9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863元,原告时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31.5元,由原告时XX负担430元,被告陈XX负担10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晓粉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是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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