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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水井盖丢失,行人掉入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78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道路养护部门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两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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