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宗关于民间借贷的二审案件,在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审查证据方面存在问题,特提起民事二审程序。
上诉人田某华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涉案借条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程某国合意的结果。实际是案外人张某为了融资找到上诉人,让上诉人担借款的名。上诉人考虑朋友关系,便在空白的借条上签了字并捺手印。2、上诉人并未收到涉案借款,亦未偿还过被上诉人任何利息。3、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上诉人程增国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关系成立、生效并已向借款人给付了款项的事实。
被上诉人程某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案被上诉人与田某华和刘某霞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各方签字认可,合法有效。
最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