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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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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浙江老太要求儿子归还购房款

发布者:钟雨岚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595人看过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居不下情下最常见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近日,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俩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最后绍兴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一审判决:小夫妻应还购房款

打这个官司的是诸暨赵老太太,她表示,儿子儿媳在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房。可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

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赵老太太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俩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判决: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

于是去年6月,儿媳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证据中,赵老太的话语里并没有这笔出资款是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意思,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了:“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判决书也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判决书中写: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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