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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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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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徐金燕律师|时间:2017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8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蒋某入职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致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工伤定残后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其实际月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赔偿得到了仲裁委支持。被告用人单位不服认为该劳动者的月实际工资过高,不同意赔偿。本案劳动者委托本律师出庭诉讼后,法院最终支持我方主张,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0多万。

点评: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构成,双方有争议的,用        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劳动者在收取用人单位工资、奖金等收入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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