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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的钱收不回来了怎么办?快来看看这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实务分析

发布者:德序团队2021年08月19日634人看过举报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日益增多,又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高。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首批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各地适用《民法典》的“首案”也相继出炉。民法典作为一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必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篇文章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院审查要素、以及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概括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

因有着共同爱好,吴某经人介绍与童某相识。2018年10月23日,童某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吴某借款,吴某当日向童某出借资金并汇款5万元。

借款过程中,童某出具了《借条》,将借条、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吴某。《借条》约定了最迟还款时间,但未约定利息及逾期还款责任。因童某到期未还款,吴某于2020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要点归纳

(一)起诉准备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出借方身份信息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若在出借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的);(3)出借方个人征信报告。

(2)被诉方身份信息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若无证件复印件,需提供身份证号、住址信息等。

3.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2)有借款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备注等。

4.证明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1)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凭证;(2)汇款账户交易明细。

5.证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证据:(1)出借方出具的收条;(2)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借款人还款的记录;(3)本金及利息计算清单。

(二)法院审查要素

1、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法院在审理中需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发现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当事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若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若双方的借贷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该借款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合同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4、审查利率约定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故法院需审查借贷双方关于利息、违约责任、逾期利率的约定,对高于四倍LPR的利率进行合理调整。

三、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分析

1.《借条》为非纸质形式时,如何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八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除书面纸质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外,以电子证据形式存储的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手机录音、以及转账备注、汇款凭证备注等电子证据也可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

本案中童某通过微信将借条以照片的形式发送给吴某,虽然借条非纸质形式,但其属于电子证据,与纸质版的借条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2.借款本金来源为信贷资金时,借款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吴某出借的资金虽来源于银行授权贷款,但吴某并非以向他人出借款项为目的向银行借款,且不存在收取高额利息、获取利益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有效。

3.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或逾期还款利息,如何弥补利息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当事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借款到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案件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6日,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三十一条,利息及逾期利率的计算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吴某与童某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故无法向借款人主张支付。但逾期利率应参照当时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总结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类型的复杂化,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故出借方在出借资金时,应做好证据保存,按法律规定合法出借资金,方能在诉讼中顺利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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