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 键 词 】金融借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描述:
被告钱某因消费向原告A银行贷款330000元,贷款期限为119个月。原告A银行于2011年2月9日按约向被告钱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330000元,被告钱某违反按约还款约定。被告朱某系被告钱某配偶,并签订《共有人承诺函》及《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就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A银行为催收贷款委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第一审诉讼,诉至法院。
原告A银行诉讼请求:
1. 被告钱某偿还截至2016年3月31日剩余贷款本金199734.25元、应收利息4586.52元、本金罚息260.01元、利息罚息135.22元;
2. 被告钱某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产生的利息、罚息;
3. 被告钱某承担律师费15080元及本案诉讼费;
4. 被告朱某对被告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 原告A银行对两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办案:
律师介入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提款协议》以及《中国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分析,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钱小强发放了贷款,被告钱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而提起被告提前以上诉讼请求。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支持了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某、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194905.6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1月7日,利息8348.07元、本金罚息1046.95元、利息罚息423.52元;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及《提款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钱某、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银行律师代理费15080元。
三、如被告钱某、朱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A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钱某、朱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人民币3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59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67元,由被告钱某、朱某负担(被告钱某、朱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银行预交,被告钱某、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银行支付)。
律师观点
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约定及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按《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