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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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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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工人长假,应该发放生活费吗?

作者:边学亮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1次举报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  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工厂停工,工人放假的,应当支付工人生活费,一天5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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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181004432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