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淘宝网人气的飙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在淘宝创一番自己的事业。但是,很多新手卖家由于没有经验,在运营淘宝时非常吃力,也没有办法真正的赚钱。为了解决卖家们的这个囧况,淘宝代运营公司就应运而生。于是,很多人就会问,淘宝代运营公司靠谱吗?
【案情回放】
起案件是本人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2016年3月16日,冯某与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冯某提供淘宝代运营服务,服务版本为VIP,服务费用为15800元,服务项目包括开店、运营、售后共24项,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终身,若公司违反或未实现合同约定,对冯某造成不利影响的,冯某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公司应无条件退回服务费,并保留继续追讨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冯某按约支付了服务费,该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冯某出具了服务费收据,但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约履行提高冯某的店铺信誉度,打造热卖款、爆款,提供网店宣传,提供店铺活动策划,打造微商城等合同义务,致使冯某的店铺销量难以提升。对此,冯某多次要求该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但该公司并未履行。经过冯某多次跟公司联系,未果。无奈之下,冯某不得已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拿回服务费。
该案仲裁员考虑到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一段期间(4个月),且该公司也提供了部分服务,故裁决由公司返还冯某13800元的服务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服饰公司是否应当向冯某返还服务费
1、从双方所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来看,公司为冯某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开店,运营,售后,其中开店服务应当包括在淘宝网开通个人店铺,装修,提升信誉度,店铺运营服务应当包括宣传推广,活动策划,打造热卖款,爆款,打造微商城,提升销量,售后服务主要是提供发货,线上指导。但公司为冯某开通个人店铺已达5个月,店铺的信誉度仅为2星(积分为14分),离该公司承诺的一金冠信誉度(50万分到100万分)相差甚远。该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承诺的客服经理一对一提供网店宣传、店铺活动策划、直通车导师一对一服务指导,均未按约履行,其承诺报名参加活动,一天销量可达几十件,甚至上百件,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却从未给冯某安排活动,导致冯某的店铺自开通5个月以来,销量仅仅才27单,其中部分销量还是属于冯某发动亲戚朋友购买,至于售后服务,发货速度慢,货物质量较差,与公司所宣传的“质量绝对保障,中高档产品”完全不符,公司承诺的店小二客服早上9点到晚上11点一直看店,但实际上自2016年5月初开始,该公司的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QQ客服自2016年6月7日起也失去了联系。冯某作为淘宝网卖家新手,其订立服务合同的主要是目的是提升店铺的销量,公司通过不切实际的承诺和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其签订合同,交纳服务费,在被要求继续交钱提升更高会员等级未得到冯某许可后,态度发生大转变,处于“失联”状态,对冯某的店铺经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根据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公司违反或未实现本合同的约定,对冯某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司应无条件退回押金。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给冯某的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退还服务押金。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7月5日,冯某在催促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无果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催告公司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公司擅自变更实际工作地址,导致函件无法收到,根据律师函的内容,服务合同自2016年7月21日起正式解除,合同解除后,对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当退还。
3、关于服务合同中约定累计销量达到300单退服务费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只是公司为了吸引冯某交服务押金的一个手段而已。
该公司官网平台提供的衣服,质量比较差,价格也偏贵,同样的衣服,比市场上销售的价格贵,供货速度慢,所以,无论从质量、价格、还是供货速度上,都没有竞争力,没有竞争力,自然就不会有销量。据冯某了解,不少加盟商的淘宝店铺,就是因为销售量太小,甚至已经被淘宝网强制关闭。对于冯某的店铺,自2016年6月7日该公司“失联”后,到现在,没有任何销量。
综合以上观点,公司退还服务费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合乎情理。
【结语】
本案中的冯某只是众多淘宝代运营加盟者的一个代表,很多加盟者遇到类似问题,要么选择报警或者向职权部门投诉,最终无果而终;要么因为金额小,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其实,类似淘宝代运营的公司就是抓住加盟者的这种心理大肆敛财,遇到被查,就换一家单位名称继续“营业”,其实换汤不换药,最终坑害的还是那些希望能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的家庭主妇。最近,深圳、杭州等地也通过公安,查处了一起起淘宝代运营诈骗案,涉及金额都是上千万,这是好的现象,说明国家也正在重视这样新的诈骗手段,全力打击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