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孝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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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孝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租合同》,原告将从原房东处承租的某商铺转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17日,年租金50000元,合同期租金共计100000元,押金8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承租该房屋后,用于经营餐厅。原告已向被告付清合同期内的房屋租金100000元。合同期间满后,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另,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二年期限已届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8万元。该院经审理后扣除被告租赁期限届满后实际使用房屋4个月的租金(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16667元后,依法作出(2016)新2801民初3963号判决,判决杨某退还孙某押金63333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巴州中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二、被告孙某支付原告杨某租金37500.30元。(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实际使用房屋9个月,每月4166.7元);三、被告孙某立即从涉案商铺商铺搬出。孙某不服该判决,在上诉时提出新的理由,认为涉案商铺,已于2012年被巴州中院(2011)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上诉人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牟利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孙某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商铺被没收归国有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二审法院依据该证明和查明的其他事实,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在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案件中,应首先查明该财产的权属状况和来源,特别是在可能涉及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的时候。避免因权属状况不明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不可原谅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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