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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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760人看过

答: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可居住的房屋。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并非不能执行,应根据唯一住房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执行内容,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的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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