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王老太到其镇上某大型超市抢购促销年货,出来后因超市门前的台阶有冰,不小心摔倒在台阶上,经医院治疗后,共花费门诊医药费423. 4元,120急救费150元。后因与超市协商医药费承担问题不成,王老太将该超市诉至县法院,要求超市全部承担其损失。
经法院判决,某超市给付王老太医药费的70%,交通费50元。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决相对是比较合理的。王某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年货,其人身应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门前的台阶属于超市管理范围,超市应及时清除冰雪,但其未切实尽到应尽义务,也未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王某的受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实践中通常是70%为宜。
而,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当时地上有冰,又手拎数袋子蔬菜,理应注意到而未完全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判决全部由超市承担,将显失法律公正。
点评律师: 郝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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