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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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对方提出管辖权问题,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A。双方于20227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A由周某自行抚养。然而,周某未能妥善照顾女儿,导致小A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李某作为母亲,希望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周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被告周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小A的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济宁市。周某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判决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不适用监护人变更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被告周某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济宁市任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决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管辖权问题。原告李某主张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由被告周某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周某则试图通过提供在济宁市的居住证明来改变管辖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抚养权纠纷与监护权纠纷的区别,并依据周某的户籍地确定管辖权,体现了法律对于抚养权变更案件管辖的明确规定。

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周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变更。由于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其户籍地为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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