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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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伪造劳动者的签名,领取了属于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公司返还

发布者:郝秋丽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0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谭某在被告A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被告A向第三人章丘社保中心提供了伪造谭某签字的书面材料《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骗领了属于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33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归还款项未果,遂向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

1.   被告A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谭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6330元为基数,自202210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被告A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谭某诉讼保险服务责任保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元,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被告A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谭某与被告A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被告A通过提供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了该补助金,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A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骗取的补助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支付给原告。法院还支持了原告关于诉讼保险服务责任保险费的请求,认为这是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者受伤后协助其申领相应的保险待遇。

本案中,被告A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行事,不得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等问题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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