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2007年5月,李某因做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17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逾期后,李某因生意亏损并未还款。后刘某多次找李某催要借款。2011年10月,见李某无力还款,刘某担心写的借条时间太久了,便要求张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李某没有重新写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之后,张某仍未还款。2013年元月,刘某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李某辩称,借钱是事实,借条上的承诺也是自己亲笔所写,但这张借条是2007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向刘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李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两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李某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主动放弃借款利息,李某同意偿还刘某借款17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