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望江县鸦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等来、被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2年初,胡某某在山东青岛即墨市做装修工程,原告在其属下工作。
4月份,被告将原告调至浙江杭州的工地做事。
当时,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并约定到当年年底付清。
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应给付工资款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胡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振峰
代理审判员姚敏
人民陪审员聂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