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山镇旭东村5组村民吴某有2个女儿。
1996年该村在分配土地时,吴某家按4口人承包了责任田。后来武昌鱼集团征用了该村5组的全部土地,并定时向村民支付土地租金。
根据该村多年习俗,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后便不再参与本村土地及土地利益分配。“两女户”必须有一个上门女婿,上门女婿及在家女可以享受土地及土地款的分配权利。吴某家的大女儿出嫁后户口迁出,小女儿出嫁但户口还在当地,所以每次支付土地款时,该村村民小组只支付吴某小女儿一家的土地款,大女儿的土地款未支付。吴某对此强烈不满。
3月14日,该村驻村律师张钟匀接到电话后,当即赶到旭东村召开村民代表开会。会上,村民认为出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分配是几代人传下来的规矩不能变。张律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村民解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吴某以户主名义承包的旭东村土地,是吴某、吴妻、大女儿、小女儿共4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吴某大女儿虽在承包期内外嫁,但并未在外嫁地获得承包土地,则其仍享有“娘家”承包土地经营权,村委会不能以“村规民约”剥夺其这项权利。
通过驻村律师的讲解,村民代表表示愿意按照4口人的份额来分配吴某家的土地款,决定对以前的账目进行审查,如果中间确有漏分少分的情况,同意对吴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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