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钟匀|时间:2018年03月05日|10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704刑初40号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伟,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伟及其辩护人张钟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邵伟驾驶鄂G×××××小型轿车,沿本市鄂东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鄂州市球团矿厂涵洞下坡处路段时,因未按照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与路面保洁人员即被害人杨某(男,殁年61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邵伟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邵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月10日,被告人邵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伟及其辩护人张钟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周某、王某1、王某2、徐某、孙某的证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邵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肇事车辆购买了100万元的商业险,被告人没有理由逃逸,主观上没有要逃逸,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极度恐惧而作出了离开现场的错误判断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惠
审判员 姜 斌
审判员 赵协中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