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后,保险公司经常以酒驾、逃逸、无证驾驶、资格证过期为由,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付赔偿责任。但是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九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告知义务。
在很多案件中保险公司虽然称其已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但并未出具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争议时,法庭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仍应继续赔偿。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