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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邵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城商初字第0244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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