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城商初字第0244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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