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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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医疗需不需要鉴定

作者:陈士斗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次举报


一、非因公医疗需不需要鉴定

1、非因公医疗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非因公负伤的情况下,如果受伤员工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该类员工享有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陈士斗律师,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中共党员,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州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与苏州大学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