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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年04月22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变更保全申请人:李XX,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集里街道XX。被申请人: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经营场所浏阳市XX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板桥组金盘岭。经营者:谭XX,男,1991年...

律师观点分析


变更保全申请人:李XX,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集里街道XX。
被申请人: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经营场所浏阳市XX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板桥组金盘岭。
经营者:谭XX,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XX一剪梅苗木园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李XX及叶XX、湖南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8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李XX银行存款312.25万元或查封、扣押李XX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供唐XX坐落于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浏阳××街××栋××号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唐XX坐落于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浏阳××街××栋××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0号;
二、解除对李XX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01××××1501银行存款的全部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凌
人民陪审员 熊 敏
人民陪审员 朱喜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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