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销售假药案经辩护后获缓刑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9日,Z某与H某(另案处理)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8月25日将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Z某与H某以东莞市雁田区某商铺及某科技楼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先后雇佣公司财务人员、公司仓库管理员及运输人员将公司生产的假药运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货柜车辆缓冲区第四通道,并以皇岗口岸货柜车辆缓冲区第四通道为销售据点,由专人将公司生产的“泰国佛牌眼镜王蛇膏”、“鲨骨蛇膏”、“青草药膏”、“黄师傅活络油”等药通过各旅行社导游等向游客高价销售。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开展统一行动,将Z某及其雇佣的财务人员、公司仓库管理员及运输人员、销售药物的各旅行社导游共计19人抓获。本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导游F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摘要)
庭审中,F某当庭认罪悔罪。本律师指出F某销售的药品“泰国佛牌眼镜王蛇膏”为外用药,其销售药品数量较少(仅两盒),获利较少(仅获利数百元),且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并结合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及结果,请求法庭对F某考虑免于刑事处理,若确有必要刑事处罚,建议考虑对F某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F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上述问题发表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决F某犯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