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我所办结的案子来看,离婚与民间借贷这两类的案件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约为50%。这两类案件中,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人认为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是夫或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是否知情并同意举债。如有该合意,则不论该债务之用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得到了该债务的利益。一方举债,而另一方也从中得到了利益,则不论双方是否合意,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如用于家庭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的正当消费等,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如果是一方为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而举债,另一方没有为此得到利益,则该笔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何况,如果债权方明知对方举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则该笔债务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
除以上三点外,作为律师或法官,在案件的实践中,我们可以从借条或欠条等债务凭证的形式上去判断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上的时间为离婚登记之后,则该笔债务明显不能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再比如说提起离婚的一方向另一方的亲戚所出具的借条或欠条,或另一方向提起离婚的一方的亲戚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只要是其亲笔所签,均应该予以认定。
当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的案件中,也存在一些为了在离婚案件中获得有利的财产分割而虚构债务的现象。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工作者除了要综合各方面证据认真甄别外,司法机关还应给予相关行为人以警告或训诫等严厉处罚,严重者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更好地杜绝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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