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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B、C因生命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陶孙禄|时间:2020年07月07日|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B、C因生命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终字第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A粉,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XX公司,(2)三楼右,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女,公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B、C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三明XX公司、D、E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C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C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6元,减半收取5453元,由上诉人A负担2726元,由上诉人A、B负担27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D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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