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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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烨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4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5年5月21日,甲方XX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绿化养护合同》,约定:甲方联络人李某一,乙方联络人李某;养护项目北京XX工程;养护费总价暂定XXX元;养护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按月付款,乙方在每月向项目经理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月完成产值的80%,工地正式移交给甲方业主并完成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100%;办理结算时,乙方应根据结算价先补齐发票差额,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结算日期为工程完工、业主验收合格后45天完成。

 

2015年8月19日,B公司与XX公司分别就B工程、C工程签订两份绿化养护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2033元、11415.6元。上述合同所载XX公司联络人为吴X。双方确认上述两份合同对应的价款已结清。

 

B公司提交《内部结算用表》《养护结算清单》,以证明双方对工程的结算金额。《内部结算用表》载明: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已完工,验收合格,养护费共计XXX.31元。《内部结算用表》《养护结算清单》中项目经理处有吴X签字。XX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申请就上述签字与吴X本人签字一致性进行鉴定。

 

B公司提交C公司和D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业绩证明》,以证明其完成项目工作。《业绩证明》载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B公司负责XX项目绿化养护工作,于2017年5月20日完成验收工作。XX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B公司提交工作人员李某二与XX公司吴X于2018年1月22日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双方结算金额。录音载明:李X我们是128万,乘以百分八十是102万,现在还有35万,就已经结了93万”,吴X我知道,公司年前真的没的付,不光是你们一家”;吴X3月份是这样的,你现在不是说总共包括你这个10万还有35万吗,对不对”,李X对”,吴X35万看下流程,流程走到总部去,3月份要是走完了,我就可以全部给你走下来”;李X结算流程我刚刚跟陈X对过了,我看过他的那个后台了,全部都走完了”,吴X没可能的,他那边走完了,那到总部走的完吗”,李X就是总部发过来的,他所有单据截图都给我看了,然后后台,就是因为走完了,所以他把结算表也给我了”,吴X我知道,就是一个结算表你拿到手,你拿到手没有”,李X我现在拿到手了”。XX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录音中XX公司未认可办理结算手续,经一审法院询问,XX公司不就录音申请鉴定。

 

关于付款情况,XX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向B公司支付XXX.48元,其中最后一笔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

 

一审诉讼中,B公司表示李某一为棕榈公司北京分公司施工经理,吴X为养护经理,全程监督B公司施工。

 

二、裁判结果

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本案中XX代理B公司,一、二审均取得胜诉判决。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B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双方仅就结算金额存有争议。现XX公司二审上诉主张并未完工,与其之前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XX公司欠付的金额问题,B公司一审提供其与吴X的录音,吴X在录音中并未对欠款金额35万元提出异议,反而就付款时间、流程与B公司进行商议。XX公司虽不予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明确不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该时间节点XX公司欠付款项的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B公司提交的《内部结算用表》《养护结算清单》、录音与XX公司的部分在案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XX公司确有欠付款项之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定XX公司支付B公司合同欠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另,结合在案证据,以及本院就欠款金额的认定情况,XX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四、律师意见

在对被告为企业发起的诉讼中,对非法定代表人的录音证据应在必要时再出示。因企业的人员众多,如主张X项录音的对象是该企业员工,该企业若见该证据对其不利,那么可能会否认录音中的对象系其员工,则可能造成录音对象身份无法核实,使得关键的录音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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